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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68********,汉族,初中文化,左云县**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山西省左云县**街,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9年10月19日被左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左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一辆银钢牌100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谢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左云县云新东大街地税局前非机动车道内,撞在路侧的护网上摔倒,造成乘车人谢某某死亡,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1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朱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山西怀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阳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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