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冀A*****小型轿车(搭载孟某某)沿着无繁线由南向北行驶至70公里200米上方村高某乙家门前路段时,为躲避高某丙逆向停放在路边的冀A*****/冀A*****汽车列车,与冀A*****/冀A*****汽车列车旁边的行人高某乙及停放在冀A*****/冀A*****汽车列车边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后高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又与前方曹某某家的门前台3阶相撞,造成高某乙当场死亡,高某甲、孟某某受伤,冀A*****小型轿车、三轮电动车、台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丙负事故次要责任,高某乙、孟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高某甲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
检察官助理:付少雄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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