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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87********,汉族,高中文化,某某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工业园**公寓3-3-***(自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冀******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格瑞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与德贤大街交叉口西侧时,其车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徐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高某乙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虹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德城区某某工业园某某公寓3-3-***(自报),联系方式183534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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