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务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5********,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务川自治县**街道**小区,无业。高某甲2015年9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务川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10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务川公安局都濡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二百元;2016年11月11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务川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晚深夜,李某某联系高某乙(另案处理)找小姐,高某乙联系被告人高某甲,被告人高某甲介绍田某某、王某某在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酒店与罗某某及其朋友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李某某共计支付嫖资2400元。
2019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吴某某(已处罚)联系被告人高某甲说:我足疗店(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小区**堂)有人找小姐。被告人高某甲介绍田某某到该**堂**房间与彭某某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彭某某支付嫖资300元。
2019年11月28日23时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公寓老板娘邹某某(已处罚)联系被告人高某甲找小姐,被告人高某甲介绍田某某(已处罚)到**公寓**房间与陈某某(已处罚)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将300元嫖资通过微信二维码支付给邹某某,被民警依法查获,邹某某未来得及将嫖资付给被告人高某甲。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甲多次介绍田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务川自治县**大酒店、务川自治县**街道**社区**公寓、务川自治县**街道**小区**堂等场所多次以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300元或包夜(一晚上发生多次性关系)1200元不等的价格与男性以金钱为交易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王某某等9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介绍妇女在酒店、公寓等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永刚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8张。
3.换押证、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