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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住榆阳区**镇**路**巷**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P小型轿车沿242国道行驶至榆阳区鱼河镇超限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亚梅

井姣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40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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