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芮城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镇**村**组,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山西省芮城县**镇**村。2006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驾驶晋C****A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07线955km+500m处(平定县冠山镇庄窝村路段)时,与原某某驾驶的豫A****Z号一汽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发生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高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01.92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赔偿原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处警受理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书证;2.证人原某某、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高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淑青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住山西省芮城县**镇**村。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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