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路**号。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于2018年8月被建湖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醉酒后驾驶已达强制报废标准的套牌苏J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原号牌为苏J8****),行至204国道铁丝湾桥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9.4毫克。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情况。
2.案底查询单及建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
3.受案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某甲系被当场查获。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9.4毫克。
5.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试管照片,证明提取被告人高某甲血样的情况。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高某甲准驾车型为D,具有驾驶资格。
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及车辆照片,证明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的车辆,即原苏J8****号车辆车型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强制报废标准。
8.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类型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高某甲所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
9.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
10.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并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11.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的摩托车原车主是他,车牌是苏J8****,后他将车牌卸掉,将车子送给高某甲的情况。
12.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证明苏JR****号车牌是他送给被告人高某甲的事实。
1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5月26日晚其酒后驾驶悬挂苏JR****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被交警查获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已超过血液乙醇含量每百毫升80毫克的定罪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静
检察官助理:罗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