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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2********,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镇**小区**幢**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3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元; 2015年9月1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9月未接受处理);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原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慈海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慈海南路与荣骆路路口附近处,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高某甲经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81mg/100ml。经宁波市第七医院抽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6 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执勤报告、照片、人口信息表等;

2. 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海霞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随案移送法院。

2. 公安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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