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6********,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高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35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BZ****”的“长安”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君和君泰”小区对面公交车站前路段时,被执勤的公安干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高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辆;2.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此页无正文)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组**号,联系电话:1387685****;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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