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1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路**号**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4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苏A5****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金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正在掉头的刘某某驾驶的苏AD3****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驾驶的苏AD3****事故车辆损失金额人民币14700元。
事发后,事故双方均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对高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饮酒。公安机关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高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9mg/100mL血,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赔偿刘某某事故赔偿金人民币28246元整。刘某某出具谅解书。
被告人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在律师帮助下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证明材料,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摄影照片,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72151****;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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