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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三门峡市**区**九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豫MWE**两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六峰路半坡公园九号门口处时,其不断鸣笛扰民,被群众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23日1时23分,对高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数值为20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遂即民警带领高某甲到医院对其进行抽血。经鉴定,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高某乙、马某某、侯某某的证言;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村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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