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诸城市**镇**庄**村**号。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7月23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9月22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高某甲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高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13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3.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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