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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井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井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3时29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冀A*****“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井陉县建设路行驶至150路口路段时,为逃避检查,掉头离开时与执勤警车相撞后驾车逃逸,后被井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井陉县客运站内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当晚提取其静脉血约4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高某甲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25.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对警车及驾驶警车的司机进行了赔偿。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高某甲户籍前科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证明、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警察证、井陉驿达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发票、收据;2.证人某某、冯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丽英    

检察官助理:刘圆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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