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657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2********,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农场**分场**队,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 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B0****”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驶至海棠区林旺大道林旺林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检验,被告人高某甲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提取笔录、驾驶证信息、犯罪情况说明、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取样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方 行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居住于三亚市**农场**分场**队,联系方式1397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保证人高某丙,联系方式136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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