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9年1月17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组路段处时,遇卢某某驾驶鄂M*****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此调头,两车发生相撞,造成高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高某甲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高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6.5mg/100mL。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凤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7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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