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住山西省吕梁市**县**街**小区**号楼**单元**室。高某甲于2011年12月15日因诈骗罪被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乌审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乌审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审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高某甲私自将自己的照片放到高某乙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内,并开始使用。2019年7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无证驾驶晋J**(晋J**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乌审旗乌审召镇S215线297km处,执勤民警对其例行检查时,高某甲出示了上述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归案情况说明;3.扣押清单及照片;4.高某甲所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说明;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6.驾驶证信息;7.户籍信息;8.证人证言;9.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0.视听资料;11.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变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审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明宇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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