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路,现租住西安市**社区**小区**号楼。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系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阳分公司司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了办案期限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高某甲于2014年3月被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派至山阳分公司从事司机和后勤工作。2015年1月份至4月份,其对外自称是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并伪造商铺买卖协议书,偷盖公章,将该公司在山阳县**街办开发的“****”商品房三处商铺,以低于公司定价卖给吴某某、李某某、皮某某三人(其中吴某某24.96万元、李某某20万元、皮某某30万元),共骗取现金74.96万元用于自己做生意,后离职潜逃。
2、被告人高某甲于2015年12月被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雇后,2016年5月30日,在未取得承包山阳县“****”项目内外墙涂料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对外发包工程,私自与被害人皮某某签订虚假的《内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骗取皮某某工程保证金5万元,拒不退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商铺买卖协议书、转账凭证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人,被害人皮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婕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1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补充侦查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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