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在杜集区南山村沙峪子山场祭祖时,因草纸点燃茅草引发山林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5.9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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