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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失火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淮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在杜集区南山村沙峪子山场祭祖时,因草纸点燃茅草引发山林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为5.9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2.​ 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莉

2020年3月9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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