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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业局**林场**局民委**组**号,住献县乐寿镇**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被告人高某某多次伙同白某某(已判刑)以威胁的手段向被害人田某某勒索钱财,共计3万余元,所得钱财被白某某挥霍。现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2、2014年2月21日,在献县城内**村,白某某要求被害人林某某摘下金戒指给其观看,林某某未应允,随后白某某持砍刀将林某某左手砍伤,过程中高某某帮助白某某殴打林某某。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后高某某二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献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调解协议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犯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亚楠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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