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648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庄**村**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被释放,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至本区文诚路2000弄华亭公寓小区62号东侧主干道上,酒后无故对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分别停放于上址的车牌号为沪******、苏******、沪******、沪******、沪******的汽车进行踩踏损毁。经鉴定,上述五辆汽车的物损价格为人民币6,478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高某甲现已赔偿各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常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五人的汽车车牌号分别为沪******、苏******、沪******、沪******、沪******,2020年4月22日,上述五辆车停放在本市松江区文诚路2000弄华亭公寓62号东侧地下停车库附近的道路旁时被他人损坏。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及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高某甲踩踏损毁他人汽车的经过。
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技术勘验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物损照片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五辆汽车毁损价格为人民币6,478元。
4.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6.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地点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损毁汽车的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联系方式:1312059****。
2.案卷材料二册及补充材料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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