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镇**村。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任泗县**镇**村主任期间,利用自己是村干部的条件,在该村村民违规建房过程中,向被害人周某某、郭某某等人强拿硬要5500元及价值450元中华烟一条。
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高某甲酒后到**镇政府院内随意辱骂,引起群众围观,门卫彭某某欲将其劝离时,被告人高某甲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彭某某。
3.2016年六月份一天晚上,时任**镇**村书记高某乙带人在本村进行秸秆禁烧工作巡查时发现该村**庄南湖附近有火点,高某乙便电话通知时任村主任的被告人高某甲赶赴着火点。被告人高某甲酒后到现场时,认为着火点不在**村,而高某乙没有及时通知,让其白跑一趟,便上前辱骂并踢打高某乙一脚,后因此事高某乙威信受损无法在村里开展工作被调离**村。
4.2019年3月5号下午,被告人高某甲酒后到**村部,在被害人王某甲(中共泗县**校驻该村**队队长)办公室和村部院内无故辱骂王某甲十余分钟,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王某甲情绪低落,严重影响扶贫工作的开展。后被害人王某甲离岗回原单位申请调回,在县委有关部门的极力劝说下才重新回到扶贫工作岗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高某乙、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县公安局提取的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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