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乡**村**街**号**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座**室。2012年8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9日因酒后滋事被古交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1日23时40分许、4月16日23时30分许、4月1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将小区门口西侧用于防控疫情的隔离网无故拆除、损毁。
2.2020年5月2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饮酒后欲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派出所接待大厅内小便,被值班民警制服。
3.2020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向110报警谎称“**乡**村着火了”,**乡派出所出警民警随即向119台通报,太原市万柏林区**消防救援站出动一部水罐车六名指战员前往处置。民警赶至现场,未发现火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毁坏物品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甲、高某乙、张某乙的询问笔录;5.辨认笔录:段某某、赵某某、张某甲辨认被告人高某甲的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高某甲寻衅滋事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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