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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4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在平潭**集团有限公司门口,拉挂“周某甲和**集团及老总周某乙是骗子、欠钱不还”等白色横幅,强行围堵该公司大门并进入一楼大厅,通过摆遗像、设灵堂、敲铜锣、高音喇叭喊话、言语辱骂等方式吸引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周边路段长时间交通堵塞。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参与敲锣、围观助阵等,吸引群众聚集围观。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后,同案人高某丙、何某某等人仍拒不配合执法,试图冲到该公司二楼扰乱办公秩序,后被依法制止并劝离现场。事后,同案人高某丁等人将闹事过程发到网上散布,严重影响该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在贵州省遵义市苍龙区中元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高某戊、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网帖、录像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晋雄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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