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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79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暂住上海市青浦区**街道**号**号车库。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17日间,被告人高某甲在其租住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号**号的车库内,组织他人以“筒子牛牛”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案发,已累计获利人民币近2000元。

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彭某某、朱某某、张某乙、高某乙、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办案说明、辨认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物品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高某甲于上述时间、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的事实;

2.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甲的到案情况;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元梅

检  察  官:高  冰

检察官助理:刘  梦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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