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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强奸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71********,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住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白沙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酒后回家途中看见白沙县**镇**村村民林某某(女,65周岁,双目失明)独自在自家门口乘凉,高某甲性欲大发,于是拉着林某某进入林某某的房间,之后高某甲将林某某放躺在床上,并脱下本人及林某某的裤子,于是高某甲用手抽插林某某的阴道,待阴茎勃起后插入林某某的阴道内,由于林某某一直在挣扎、反抗,高某甲用手捂住林某某的嘴巴,林某某的儿子高某乙发现林某某房间内有动静后推开房门,高某甲见状慌忙逃跑,于是高某乙前去追打高某甲,高某甲跑回家后担心被打,于是拿出一把自制的弹弓枪对准高某乙,后来白沙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并将高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1、送检林某某阴道分泌物上未检验出人精斑;2、高某甲阴茎沟擦拭物和高某甲指甲擦拭物的DNA分型结果与林某某DNA分型结果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个体识别鉴定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被害人林某某是双目失明的老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高杰

                                 书  记  员:麦光位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于海南省白沙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364868****;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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