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街**号,现住该址。因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惯窃罪,于1983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高怀亮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高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月17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日)。被告人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3时许,在延庆区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馆入口处,被告人高某甲与高某乙(男,31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高某甲将高某乙鼻子打伤,致高某乙左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高某乙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甲于当晚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家属与高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高某乙人民币五万元,高某乙对高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诊断证明、病历材料、收款条、谅解书、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7.视听资料:出警视频;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春雨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收条、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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