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蚌埠市**超市员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荆山路**园**栋**单元**室。被告人高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行政处罚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马某某婚外和被告人高某甲女儿高某乙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产生感情纠纷。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高某甲得知被害人马某某已婚还和自己女儿高某乙处男女朋友关系,遂于当日晚19时许约被害人马某某到本市蚌山区南湖路北端**路立交桥下公园内,被告人高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刀对被害人马某某追砍,致被害人马某某头部、脖子、胳膊被砍伤。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后枕部头皮见一处皮肤瘢痕长6.1cm;左颈部见一处皮肤瘢痕长5.5cm;左上臂背侧见一皮肤瘢痕长4.6cm。体表瘢痕累计长16.2cm,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高某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入所健康体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5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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