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6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6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11时许,被害人廖某某在佛山**家禽有限公司三水分公司2号卸货区工作期间,因琐事与高某乙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甲见状上前从后踢向被害人廖某某致其双手着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廖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家属已垫付被害人廖某某的医疗费人民币3030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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