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住本村。2018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5日12时许,在献县**乡**村**机井房子旁,被告人高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乙发生口角、厮打,厮打中将高某乙打伤。经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3.证人苑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献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页证据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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