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2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21301970050407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组**号,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晚,在西安市雁塔区天坛遗址公园内,被人高某甲酒后殴打被害人刘某某,致刘某某颅脑损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十级。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证人苏某某、高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
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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