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2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0********,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3日21时许,刘某某、高某丙等人与安某甲、石某某、辛某某等人在西安市长安区**村风尚KTV因琐事发生打架,导致刘某某的头部受伤。后高某丙纠集高某甲等人以给刘某某要医药费为由,前往东石村找石某某未果,后又到该村辛某某家讨说法,辛某某母亲高某乙将辛某某叫回家,辛某某、安某甲、安某已在回家途中得知刘某某等人到其家闹事,安某甲准备了砍刀,到辛某某家门口用刀将刘某某砍伤,后又将王某某车玻璃砸碎,王某某等人手用刀将安某甲砍伤,被告人高某甲用脚踢安某甲。后安某甲被送往五二一医院接受救治,后经法医鉴定安某甲本次外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2014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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