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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楼**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外吃饭时得知其母亲李某某在沛县张庄镇自家门前,和本村居民高某乙、陈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口角、争执,遂到场和高某乙发生厮打,在相互厮打中,被告人高某甲将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乙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7月1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住院记录、伤情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高某丙、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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