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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自己老屋场种油菜,因种油菜挖到了旁边的小路,被害人杨某某予以制止,二人发生争执,在互相扭打过程中,高某甲用锄头对着杨某某左右乱扫,致杨某某的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双骨折。2020年3月7日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伤情被评定为钝性损伤所致的轻伤一级。

2020年7月6日慈利县公安局柳林派出所民警通知高某甲到柳林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10时许高某甲主动到柳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慧

2020年10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440****;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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