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90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现住吉林省桦甸市**镇**村。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1月26日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由桦甸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与被害人单某甲因平日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遂产生杀害单某甲的想法,2020年10月11日21时许高某甲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爆炸物点燃扔进单某甲家西卧室一枚、厨房处一枚欲炸死单某甲,而单某甲当时不在屋内而未得逞。爆炸发生后,造成卧室内部分财产损失,后屋内人员单某乙、白某某、单某丙到自家房后查看时,高某甲又向三人处扔出一枚爆炸物,造成白某某腿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关于白某某验伤的说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单某乙、单某丙、马某某、付某某、邵某某、宫某甲、侯某某、雒某某、张某甲、杨某某、路某某、高某乙、张某乙、胡某某、李某某、宫某乙、许某某证言;
4.被害人单某乙、白某某陈述;
5.被告人高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书;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结论;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7.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俊国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