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甲故意杀人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至7月22日为精神病鉴定期间),张家港市看守所先后以疫情防控、被告人患有精神病为由不予收押,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张家港市看守所仍不予收押。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新村**幢**室内,因家庭琐事与其母亲高某乙(女,殁年52岁,张家港市人)发生争执,高某甲先将高某乙按倒在地扼颈,后又将高某乙强行拉至阳台扔出窗外,致高某乙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系因高坠致脑干离断等损伤死亡。被告人高某甲罹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江苏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6.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晶

检察官助理:刘玉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在张家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