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322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新苑**期**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高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8月17日、2019年10月31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至9月16日间,被告人高某甲将一级建造师考试相应科目的答案,通过QQ出售给正在南京市江宁区麒西路68号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34考场内的考生房某某,从中获利。经鉴定,被告人高某甲出售的答案分别与2018年一级建造师相应科目考试试卷不同程度对应,一级建造师考试在启用前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房某某、杨某某、席某某的证人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住房和城建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鉴定复函;
5.证人杨某某等人和被告人高某甲的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提取、固定自被告人高某甲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淑云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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