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五经富镇**村委**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2时某某,被告人高某甲因建房施工问题与高某丙(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随后高某丙便持一根晾衣杆(竹制,上端带有岔口)在高某甲面前进行比划,后双方互相争抢晾衣杆,并用嘴巴互相撕咬,并致双方受伤。高某戊(另案处理,系高某丙的二哥)见状,便持木棍想要上前帮助,但被高某甲用晾衣杆打伤了鼻子与上嘴唇处。被告人高某甲被他人拉开后,还用晾衣杆打伤被害人高某丙的腿部。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甲左额顶部挫裂伤、前额部挫裂伤、左眼眶部挫伤、左颧弓部挫伤、右下唇部裂伤、四肢多处擦挫伤(左肘背、左膝前侧、左小腿中段背侧、右胫前下段)。上述损伤形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高某丙左某某唇部挫裂伤、右膝前侧挫伤及右侧髌骨骨折,上述损伤形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平、吴某乙权、高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某某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舜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名单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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