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3********,汉族,中专文化,驻马店市**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号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驻马店市森林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高某甲以60000元的价格购买王某某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镇**庄北**河堤南侧的124株杨树,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高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办理有采伐证,并委托陈某某将该124株杨树以6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贺某某,后贺某某雇佣工人将该124株杨树采伐,事后高某甲支付陈某某2000元费用。经鉴定,驿城区**镇**村委**庄北**河堤南侧被砍伐124棵杨树立木蓄积为67.17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7.174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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