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0********,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5日由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为了砍伐木材变卖后牟利,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凤冈县**镇**村太坪组(小地名大猫沟)高某乙家山林和自家山林内非法采伐马尾松46株(高某乙家山林内采伐马尾松32株,在本人山林内采伐马尾松14株)。高某甲请工人帮助砍伐后,将林木下成下成长度约2.9米长的木材,并请工人将木材搬运上车,由周某某驾驶农用车将木材运到凤冈县**镇**木材加工店出售。高某甲组织工人装运最后一车木材时,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经凤冈县林业局工程师对高某甲采伐的林木蓄积进行鉴定,被采伐的马尾松46株,折活立木蓄积16.590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木材、砍伐用的油锯等物证;2.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高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等等多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立木蓄积鉴定意见;6.砍伐现场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志贵
检察官助理 郑程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67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共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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