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18〕444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8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街**委**组,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8年11月19日至2018年12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高某甲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络平台购买无生产批号、产品资质的散装减肥食品胶囊,并自行设计商标,自行购买包装产品、玻璃器皿等物品,将其购买的散装胶囊自行封装,命名为“姿态法国处方胶囊”。高某甲在淘宝网络平台注册名为“****”网店,通过该网店向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销售“姿态法国处方胶囊”。经对依法扣押的胶囊进行鉴定,其中含有在保健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布曲明、呋塞米、酚酞。经审计核算,高某甲销售“姿态法国处方胶囊”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3,034,009.26元。
2017年7月10日,被告人高某甲被公安民警于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室依法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高某乙、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关于“姿态法国处方胶囊”检验结果的函、辽宁文信达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平台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晓峰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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