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公诉刑诉〔2019〕1663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绰号:黄某某,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审查需要,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5月21日,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高某甲在被害人刘某某所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区*巷*号出租屋***房睡觉。12月15日凌晨4时左右,高某甲趁刘某某睡觉之际,盗走刘某某放置在枕头下的一台黑色苹果X手机(经鉴定价值5425元)和裤袋上的刘某某身份证,并用该苹果手机登录刘某某的支付账号,用刘某某的电话卡更改支付宝密码后,转账约4500元到高某甲个人支付宝账户,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高某甲于2018年12月1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跳伞塔派出所抓获。
案发后,黑色苹果X手机、身份证被起回,4500元钱被高某甲挥霍,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2.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勘验、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附:
1. 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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