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81972********,小学文化,住屏南县**乡**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8年1月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5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28日间,被告人高某甲伙同蓝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三次到屏南县古峰镇城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堆放在路边的22块钢板盗走,并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祝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40元。
2019年11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屏南县古峰镇牛肉传奇店附近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蓝某某、祝某某、张某甲、熊某甲、熊某乙、张某乙、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有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高翔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屏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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