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号,无业。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捕前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号,无业。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捕前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镇**村**号,无业。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涉嫌盗窃罪、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驾车至榆阳区松林路林校北附近空地,盗窃康某某停放在此的现代牌华泰圣达菲汽车尾气“三元催化”一个,后以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
2、2020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伙、姬某某驾车至榆阳区葡萄园昌泰巷附近空地,盗窃高某某停放在此的起亚牌智跑汽车尾气“三元催化”一个,后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3、202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驾车至阳区葡萄园“榆林市五幼”附近空地,盗窃被害人董某某在此的起亚牌智跑汽车尾气“三元催化”一个,后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4、202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驾车至榆阳区王家楼四队附近空地,盗窃被害人纪某某在此的起亚牌智跑汽车尾气“三元催化”一个,后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经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四辆汽车更换排气管总成及配件所需人工费的价格为2247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价格认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某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姬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欣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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