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城**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拆迁过程中,为使自己的一处无照房屋能够单独成户获得拆迁补偿,找到其亲属赵某甲(另案处理)并给其人民币15万元寻求帮助,赵某甲通过其朋友魏某某(另案处理)并给其人民币10万元让其将钱款交给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姜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助高某甲获得拆迁补偿。魏某某向姜某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后,将剩余的人民币5万元还给赵某甲。姜某某违反相关规定通过验收,将该处无照房以高某甲儿子高某乙的名义单独立户予以补偿。现高某甲用于行贿的钱款被全部收缴并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高某乙房屋征收档案、道外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及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等;
2. 证人姜某某、刘某某、赵某乙、高某乙、赵某甲、魏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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