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第**户。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其女儿高某乙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下,购买他人伪造的高某乙住院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后于2017年7月持该清单及票据到利辛县人民医院骗取新农合补偿款、大病保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21881.76元。2019年7月29日高某甲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丙、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新农合补偿款等医保资金21881.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姣姣
检察官助理:柳淑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第**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材料7页,光盘2张。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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