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8********,黎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害人李某某想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租土地进行育种种植,于是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高某甲,高某甲就跟李某某说其是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能帮李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那里承包到土地,并要求李某某将每年每亩8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支付给其。2017年2月3日,高某甲为了博取李某某的信任骗其钱财,与李某某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随后李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陆续向高某甲支付了180000元人民币租金和部分维修水管费用。高某甲在收到该款后,为了稳住李某某,仅是将180000元人民币租金中的18840元人民币支付给**村委会*队、*队的村民,除此之外并未找其他村民谈租土地的事宜,也没有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被租赁土地的村民,其他村民亦不知道高某甲将自己土地租赁给李某某的情况。自那以后,被告人高某甲将骗来的161160元人民币大部分用于打七星彩私彩以及部分个人开销花完,后关机逃匿,使李某某一直无法联系到高某甲。由于高某甲未将剩余的161160元人民币支付给其他村民,导致李某某重新支付土地租金给那些村民,后才能正常承包该土地。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将161160元人民币赔偿给李某某,并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同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报案书、常住人口登记表、土地租用合同、李某某、陈某某提供的证明和收条、银行业务凭证、高某甲提供的书证、农业银行卡转账记录、信用社银行转账记录、李某某的收条、谅解书;
2.证人纪某某、高某乙、容某甲、容某乙、罗某某、吉某某、张某某、容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转包土地为手段,骗取了被害人钱财16116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116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神标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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