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11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5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冒充房主冯某某的身份,以出售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村**小区**号楼**门**室房屋为由,取得被害人宋某某夫妇信任,骗取宋某某购房定金人民币4万元,后被告人高某甲将该钱款用于归还个人高息借款和赌博挥霍。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高某甲亲属高某乙代高某甲到公安机关退还赃款4万元,并于同年8月29日与被害人宋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退缴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辩护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