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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高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小区**号**单元**楼**室,2009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高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8年夏天,被告人高某甲在QQ聊天软件上与网名为“提督哥”和“大熊猫”的网友结识后,三人商定通过钓鱼网站获取的他人银行卡号及密码,并盗刷他人银行卡用于购买财物。“提督哥”和“大熊猫”负责设立诱导他人输入银行卡号及密码的钓鱼网站,并向他人发送包含钓鱼网站网址的短信,他人通过短信链接点击进入钓鱼网站并输入卡号及密码后,该卡号及密码即被盗取。被告人高某甲负责用盗取的银行卡号及密码在京东购物网站购买手机及充值油卡并变卖后与“提督哥”、“大熊猫”分成。经查证,被告人高某甲共计骗取他人人民币226519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乙在沂南县**路**段经营“文昌通讯”手机店期间,在明知手机来路不明的情况下,先后三十五次收购高某甲通过电信诈骗所得的全新未拆封的手机,后将收购的手机转卖获利。经查证,高某乙收购的手机价值共计179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进行收购、销售,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高某乙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20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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