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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山东省烟台市**城**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4月1日补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高某甲在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拆迁过程中,对其所有的一处无照房屋私自改变结构并翻新使其单独成户,并请托负责该片区验收的道外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工作人员姜某某(另案处理)给予帮忙并承诺事后给其好处后,姜某某违反相关规定通过验收,将该处无照房以高某甲儿子高某乙的名义单独立户予以补偿,高某甲非法获得补偿款人民币360,932.80元。现赃款已追缴并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9月3日在山东省烟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搬迁验收单、道外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通告、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姜某某、高某乙、赵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容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颖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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