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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和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10日、3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4月23日补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高某某带被害人邓某某与栾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宾馆赌博,赌场上高某乙(高某甲之子)通过栾某某借给邓某某1.8万元,事后栾某某把1.8万元还给高某乙,高某某另收下邓某某7千元利息;同时邓某某在赌场上欠郭某某3.5万余元赌债,高某甲、高某乙、郭某某、邓某某四人商议,由高某乙替邓某某向郭某某还5万元赌债,将邓某某欠郭某某的赌债转嫁给高某乙,由高某某替郭某某向邓某某追讨。后高某乙、郭某某均反悔,一周后郭某某将5万元现金还给高某乙,并在邓某某为其装修房屋款中将5万元扣除。高某乙将上述借出的1.8万元和5万元钱已收回的情况告知高某甲,至此,邓某某与高某某、高某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高某甲为便于向邓某某索要实际并未发生债权转移的5万元,以装修垫资为名让邓某某同其妻宫某某一起给其签订月息5分的5万元借据,为骗取宫某某信任,高某甲将5万元现金交给宫某某,当晚邓某某即将5万元现金中的3.5万元还给高某甲,此时邓某某欠高某甲1.5万元,高某甲向邓某某隐瞒并未替其还赌债的真相虚增债务3.5万元。高某甲在向邓某某催要5万元的同时,介绍邓某某向邹某某高息借款3万元(实得2.7万元),并事先将钱交给栾某某,介绍邓某某从栾某某处高息借款3万元(实得2.76万元),邓某某还给高某甲5万元后,陆续欠下邹某、栾某某等人巨额高利贷,后因被暴力讨债无力偿还而逃离太和。期间,邓某某从高某甲处借款12.55万元,向高某甲还款14.4801万元,高某甲通过虚增债务等“套路”手段骗取邓某某钱后,仍以邓某某还欠其5万元为由多次向宫某某、邓某某索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邹某某、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虚增债务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青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6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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